過往收入、健康狀況……用人單位調查求職者背景的邊界在哪裏?

2023-09-18 18:50:59    編輯: robot
導讀   閱讀提示   开展背景調查是爲了驗證求職者學歷、履歷等信息的真僞,輔助降低用工風險。用人單位應針對崗位和工作要求進行合法合理性調查。否則,即使勞動者已授權,仍屬於侵權。   董興還沒辦完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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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背景調查是爲了驗證求職者學歷、履歷等信息的真僞,輔助降低用工風險。用人單位應針對崗位和工作要求進行合法合理性調查。否則,即使勞動者已授權,仍屬於侵權。

  董興還沒辦完離職手續,“新東家”便向“老東家”打聽他的薪資水平。後來,“老東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約,“新東家”以虛報薪資水平爲由拒絕錄用。跳槽碰壁的董興,以“新東家”某銀行沈陽分行侵犯個人隱私爲由,申請勞動仲裁。

  8月30日,董興收到仲裁通知,因不存在勞動關系、已在相關背景調查同意書上籤字等原因,他的仲裁申請被駁回。“相關授權單上並未列明要調查薪資情況,背景調查的邊界究竟在哪兒?”董興質疑說。

  背景調查是用人單位對擬錄用的候選人進行的核查,通常是了解核查該候選人的學歷、工作經歷和表現等,判斷是否存在重大虛假陳述,確認其是否適合擬聘用的崗位。然而,記者採訪了解到,一些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开展背景調查時,存在隨意收集和過度使用個人信息等情況,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之嫌。

  企業打聽過往收入後,拒籤勞動合同

  董興曾在一家銀行任客戶經理。2022年6月,在與該銀行籤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董興應聘成爲某銀行沈陽分行社區銀行總經理候選人。入職前,“新東家”人事經理告訴董興,要對他的學歷、職業經歷等進行背景調查,“屬於常規流程”。董興便在相關授權單上籤字“同意”。

  “面試被問到年薪時,我回答稅前20萬元,這也是我近5年的平均薪資。結果,用人單位調查後,稱我去年年薪12萬元,與此前告知情況嚴重不符,還表示薪資水平是客戶經理工作能力的體現。”董興說。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另外,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爲訂立、履行個人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董興的代理律師高宇認爲,打聽之前的薪資水平與即將籤訂的勞動合同無關,“即便經過授權,也不能收集。”

  “這是‘暗調’,不是‘背調’。”記者聯系採訪到一位在沈陽工作的背景調查師迪克,他介紹,背景調查公司作爲被委托的第三方,通常會明確劃分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事先徵得勞動者背景調查授權,確保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勞動者信息,並履行保密義務。

  背景調查愈加普遍,有的觸碰“紅线”

  記者注意到,背景調查伴隨市場主體增加、人才流動加速而出現,並愈加頻繁地出現在招工流程中。

  用人單位爲何做背景調查?迪克介紹,背景調查最早出現在外企,目前常見於互聯網、金融、醫藥等行業企業。近年來,由於求職者簡歷造假的情況時有發生,越來越多的企業开始調查擬錄用人員背景,背景調查行業由此產生。“另外,單人次背景調查成本僅爲數百元,遠低於錄用簡歷造假人員的解僱成本,這也是背景調查越來越普遍的原因。”迪克說。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記者採訪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在开展背景調查時,未遵循這些原則,甚至逾越法律“紅线”。

  李舒(化名)曾應聘大連某商貿服務公司銷售部經理一職。爲證實過往業績,該公司在徵得李舒書面授權後,對她進行了背景調查。然而,在了解到她曾做過胃部切除手術後,該公司認爲,李舒不能勝任銷售部經理這一高強度崗位,拒絕與其籤訂勞動合同。同時,未對李舒的個人信息加以保密,致使信息泄露。

  “我有遺傳性肥胖,手術是爲了提高生活質量,與工作無關。”李舒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打贏了官司。

  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敏感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账戶、行蹤軌跡等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應加以規範,結合崗位要求开展調查

  那么,勞動者的哪些信息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表示,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對此並無明確規定。

  “一些用人單位在开展背景調查後,以候選人無法勝任崗位爲由,拒籤勞動合同。另外,因爲候選人與用人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沒有籤訂勞動合同,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只能追究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勞動者常常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孟宇平介紹。

  孟宇平建議,勞動行政部門應對背景調查加以制度性安排和規範。首先,要徵求求職者書面授權,在不侵犯人身及財產安全、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开展調查。其次,應針對崗位和工作要求進行合理性調查。否則,即使勞動者已授權,仍屬於侵權。第三,對於獲取的個人信息,只能用來判斷勞動者是否滿足入職條件,不得他用或泄露。

  “开展背景調查是爲了驗證求職者提供的學歷、履歷等信息的真僞,輔助降低用工風險。背景調查師要做的是核查,而不是私家偵探。”迪克介紹,在對被調查者的信息保護方面,背景調查公司有着嚴格的准則,一般用綠、藍、黃、紅這4種顏色向委托方做出提醒,紅色表示存在嚴重虛假,黃色表示存疑或有部分問題,藍色表示輕微虛假,綠色則表示符合事實。

  高宇認爲,企業方應購买合法合規的第三方背景調查服務,而不是“暗調”。更爲重要的是,應合理設置調查內容,且這些內容應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向求職者徵求意見時,不能籠統詢問,應逐一告知需要調查的信息,並請求職者確認,特別是涉及敏感個人信息。

  “誠信是一個人在職場中的立足之本。”迪克提醒道。他曾接觸過一個案例,被調查的候選人有犯罪記錄,並主動告知企業,企業方表示接受,並沒有影響後續錄用,“企業看重的是勞動者是否誠信,而非‘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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