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沒錢賠就給員工放長假?來看專家解讀“軟裁員”

2023-12-09 18:50:40    編輯: robot
導讀   □ 法治日報記者 趙麗   □ 法治日報實習生 萬鵬   “合計10個月,這可能是深圳,乃至全國放假最久的公司了吧!”   讓人發出如此感嘆的,是近日曝光的深圳一家公司的《放假通知》。按照《放假...

  □ 法治日報記者 趙麗

  □ 法治日報實習生 萬鵬

  “合計10個月,這可能是深圳,乃至全國放假最久的公司了吧!”

  讓人發出如此感嘆的,是近日曝光的深圳一家公司的《放假通知》。按照《放假通知》安排,公司給員工的放假時間分別是2023年7月1日9時至2023年10月31日18時和2023年11月1日9時至2024年4月30日18時。

  該公司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公司對放假的那批員工想表達的意思,其實就是“差不多不用回來了”,因爲“這些人沒主動提出離職,公司又沒錢賠償”。

  上述情況被曝光後,引發網友討論,不少人表示,自己也遇到過類似情況。有人認爲“不上班只要能發工資,耗着也挺好”,也有人質疑“這難道不是在變相裁員嗎”。

  上述行爲是否違法?《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業內專家。

  公司業務正常开展

  部分員工卻放長假

  放假累計10個月之久,深圳這家公司給出的原因是——訂單不足,導致公司經營困難,無法滿足經營條件,經公司研究決定採取放假方式緩解經營壓力。

  至於放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該公司表示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首月工資正常發放,次月开始按深圳最低工資標准的80%發放工資,沒按規定時間返崗的按曠工處理。

  對此,該企業有員工向媒體透露:“公司現在還有人在上班,也沒有所謂停工停產。公司從7月份就开始讓第一批員工放了4個月假。到了10月底,7月份第一批員工沒有自行離職,然後和第二批員工一起放假到2024年4月底。被放假的員工能熬就熬,熬不住就找工作自行離職。”

  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範圍看來,從上述背景信息來看,難以確定企業的真實目的到底是因爲訂單不足還是其他非法目的。從事件本身來說,公司的上述放假安排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因爲公司無正當理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未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補足少支付的工資等。

  受訪專家稱,企業放假不能任性,並非想放多久就放多久。“在規範層面,對於‘假’是有相對明確的概念的,企業單方‘放假’本質上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除非企業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損害勞動者權益,如有些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了全薪福利假。”範圍說。

  範圍告訴記者,根據廣東省的相關通知規定,企業決定停工停產時,首先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企業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停工停產的,應當採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工停產原因、期限、停工停產期間擬安排的工作任務情況和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准等相關情況,聽取職工意見,並依法作出解釋答復。企業在可能或已經出現停工停產情形時,應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引下做好預案,並將職工異常情況隨時報告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確保停工停產期間的企業秩序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安定。只有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企業才可以在依法支付相應報酬後給員工放假。

  “結合背景信息來看,深圳這家企業放長假的行爲並不完全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其本質上屬於不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構成違約。”範圍說,從理論以及制度層面來講,企業這種放長假的違法行爲並不會導致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減少。其原因在於:一是企業放長假之後單方確定按照最低工資支付,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企業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二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應該是按照應發工資,而非按照企業放長假後單方確定的支付標准。

  變相裁員逼迫離職

  規避補償涉嫌違法

  記者採訪了解到,類似通過放長假方式“軟裁員”的事例在職場中並不鮮見。

  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21年度審結的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中,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針織公司因鹹某投訴公司不按實際工資標准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對鹹某放長假,理由爲接單量降低、生產部門合並等,安排該員工休假3個月。

  鹹某書面通知公司,認爲系針織公司對其投訴的單方報復行爲,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了其與針織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鹹某經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法院認爲,針織公司在鹹某因社保問題向有關部門投訴後,單獨向鹹某發送針對其個人的放長假通知。鹹某對放假提出異議要求繼續上班後,針織公司明確只有鹹某撤回投訴並作出承諾後才會撤回放假通知、准許上班。針織公司的行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故判決針織公司向鹹某支付經濟補償。

  範圍告訴記者,目前實踐中,確實有用人單位以經營困難之名,行“長期待崗”之實,變相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迫使勞動者無法接受較低工資待遇而主動離職,以規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放長假成爲一些企業變相裁員的方式。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鵬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在實務中,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就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也無法承擔繼續用工的成本時,有些企業就會通過放長假的方式來實現變相裁員。

  “如果勞動者對勞動法律不熟悉,很可能會以個人原因離職,從而另謀出路,這樣就無法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補償了。但是如果勞動者以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向單位提出辭職,就有權向單位索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孫鵬說,實務中,勞動仲裁部門會重點審查單位放長假的原因是否屬實、程序是否齊全及安排待崗的合理性,如待崗不被確認爲有效,在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計算上會參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應發工資標准。所以,通過放長假以規避責任是不可行的。

  以深圳這起案例爲例,孫鵬分析說,如果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理由不充分,停工停產的手續不合規,僅僅爲了減員降本考慮而放長假,則該單位的行爲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視爲“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

  “從實踐來看,此種方式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增加企業的解僱成本,即除了支付解約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之外,還需支付拖欠勞動報酬以及可能加付賠償金。”範圍說。

  強化企業工會作用

  擴大監察範圍強度

  記者採訪了解到,類似“軟裁員”在職場屢見不鮮。一些用人單位裁員時爲了降低成本,通過無故調崗降薪、邊緣冷落等方式,變相逼迫員工主動離職。相較於用人單位,勞動者大多處於弱勢地位,因維權成本高等原因,往往只能選擇放棄。

  比如,今年11月底,在北京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工作的陳海(化名)及其他幾名同事被人事經理告知,目前北京公司人員富余,“要求我們去河北分公司工作,如果不同意,可以選擇離職”。

  陳海告訴記者,自己的親朋好友基本上都在北京,不愿去河北石家莊工作。“已經有兩個同事結完工資走了,但我覺得這樣太憋屈了,公司明擺着在變相裁員。”陳海說。

  “對於經營狀況不是很好的企業來講,經濟補償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因此,一些企業就實行‘軟裁員’。盡管企業實行‘軟裁員’的形式多樣,但其目的都是想讓員工主動離職,從而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一位從事人力資源培訓工作的業內人士對記者說。

  在範圍看來,上述行爲顯然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降薪、調離崗位、變更工作地點等手段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變更原則上需協商一致。因此,除符合法定情形外,企業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都屬於違法。

  “‘軟裁員’不是正常的人力資源管理手段,表面看來爲企業節省了一部分經濟補償金,但易引發勞動爭議,而且也會影響在職員工的忠誠度和工作積極性,更會對企業的品牌造成傷害。”孫鵬說。

  範圍認爲,導致此類現象多發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在資強勞弱的前提下,企業的行爲可能使得勞動者面臨難以承受的壓力而被迫離職;二是從現行的制度來看,由於一些企業工會沒有充分發揮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使得對於企業這種“手段違法”(惡意降薪、調崗逼迫員工離職)缺乏監督制約機制。從事後來看,當員工因此被迫提出離職後,司法實踐往往難以認定企業違法,因此一些企業實際從違法行爲中獲益。

  範圍建議,強化企業工會的作用,切實發揮企業工會在工作場所維護職工權益的作用;擴大勞動監察的範圍以及強化監察執法的主動性。對於上述惡意的手段及其可能附帶的言語暴力、騷擾等行爲,應該納入監察;在爭議處理中,強化對逼迫手段的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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